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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8更新】檢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

  • 發布單位:社教科
  • 聯絡人:劉品萱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771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變化,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修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供100人以上公司/企業/機構參考運用,並落實執行。

三、教育部依據上述指揮中心規定,擬定旨揭持續營運範本,提供100人(含)以上單位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訂定,並依「零星社區感染」和「發生社區傳播」,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及因應,俾利其能持續業務及運作,以期將損失減至最低。

四、本持續營運計畫範本係屬參考性質,各班可依其營運規模及需求,自行調整、增刪持續營運計畫,期使計畫內容之持續營運,更加符合實務需求。但所訂之持續營運計畫,仍須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相關防疫措施不得較上開指引之規範寬鬆。

五、旨揭計畫之相關強化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專責單位)」:由校長/主任/班主任擔任防疫長,主要任務為指揮所有業務之防疫與持續營運決策,包括課程、教學、總務、人事等業務。

(二)落實員工防疫規定:包括出入實聯登記、備妥各場域人員及接觸者名冊(包括交通車、教室、辦公室等)、鼓勵生病員工在家休息、員工上班及請假彈性措施,定期清潔消毒辦公及學習空間。

(三)出現疑似或確診者應變措施:如有疑似或確診者,應立即提供衛生單位接觸者名冊,並配合疫情調查;針對共同活動間或範圍之非屬居家隔離者,應進行造冊加強健康監測,必要時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篩檢等應變措施。

六、綜上,倘貴班現有教職員工和學員(生)超過100(含)人以上者,應參考旨揭持續營運範本訂定營運計畫,並應推派防疫長。未達100人之單位,請依公布之各防疫指引規定辦理,並得參酌旨揭持續營運範本加強相關規定。

七、各班訂定之持續營運計畫,正本請留存原單位,以備本府查核,並請貴班拍照回傳至至本府補習班LINE官方帳號(@eln196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