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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補習班違反消防安全與建築公共安全處理規範

  • 發布單位:社教科
  • 聯絡人:廖紅羽
  • 聯絡資訊:05-552340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一字第1102451298號



 為確保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補習班班舍建築及其設施(備)應符合消防法、建築法等相關法規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消防法以及建築法規定。



、近期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死之憾事,引發各界對公共安全議題的關切,其中短期補習班之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攸關上課學員(生)生命安全,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 (一)有關附件1-補習及進修教育法.pdf(下稱本法)及附件2-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pdf(下稱本準則)相關規定:
      • 1、依據本法第25條規定略以,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縣市政府得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及撤銷立案之處分。又依本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 2、爰依本準則第35條第7款略以,如補習班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合規定,可以本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另本準則第36條另規定倘有第5款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其情節重大之情形,應依本法第25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



 、綜上,貴班如違反消防法或建築法令,請於規定期限內改善,本府將進行複檢,若屆期仍未改善將依下列法規處分,以確保補習班公共安全。


    • (一)若屬一般違規或輕微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本準則第35條規定,予以停止招生之處分。
    • (二)若屬嚴重違規事項,屆期仍未改善,顯已嚴重危及補習班公共安全者,將依據本準則第36條規定,廢止補習班立案